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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我国法律体系内,资产证券化结构中如何选择SPV模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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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5-27 12:54:3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  在我国法律体系内,资产证券化结构中如何选择SPV模式?

显示链接专业人士表示 SPV需要具备两个基本功能,一是财产独立,可实现破产隔离;二是可便捷地发行证券。在我国法律体系下,公司不宜作SPV.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需要SPV能够灵活掌控资本运作的时机,及时将基础资产证券化后投放市场,而公司须遵循《公司法》及《证券法》对公司发行证券设定的严格条件,这些条件将限制SPV发挥其功能。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,可采用的SPV模式主要有信托、有限合伙、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,这些模式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以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,缺陷是它们各自对投资门槛及投资人数都有严格要求,使证券化产品很难成为大众投资对象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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