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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0万元属于借款还是好处费呢?下面跟显示链接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:
看中一套房子,还差200多万元,怎么办?昆明一国有企业公司副总邱某想到此前曾给过袁某帮助,遂向对方表达买房意愿。
袁某当即答应筹钱,为掩人耳目,邱某让妻子以“借钱”名义向袁某要来250万元好处费,随后用于购房。
案发后,邱某认为自己是借钱买房,非受贿。法院认为,邱某以借钱名义收钱,但借款单上没有还款期限,被调查后才与对方补签借款协议,不符合非受贿规定。
担任昆明一国有企业公司副总的邱某,在2013年1月8日,收受与其有工作往来关系的袁某提供的250万元购买房产,之后被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。
认为250万元属于借款,自己也及时归还,且自己的身份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不构成受贿罪,邱某提起上诉。昨日,该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事件
为掩人耳目借条3次更名
2012年11月,在昆明市**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**公司)副总兼**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**公司)财务总监的邱某看上了北市区一套价值350万元的房子,由于手头上只有70万元,就想通过筹钱来购买。
此前,一名曾帮助**公司融资30亿元的袁某觉得在融资后,**公司按照他的要求向**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265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顾问费,认为邱某帮了他很大的忙,想找机会报答,就想帮邱某实现买房愿望。
2012年底,邱某找到袁某一起看房子,之后邱某向袁某表明自己买房还差250万元,袁某当即答应帮忙筹钱。
为规避风险,邱某提供了妻子的账户,并向袁某承诺,拿到钱后就写借条。
之后,袁某找到由其实际掌控的**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,以出售**公司股份的方式,要求刘某在2013年1月8日将250万元打在邱某妻子的账户上。邱某的妻子收到款项后,当即写了借条:“本人因购置房产,现向袁某借款250万元。”借条上没有还款日期。
由于当天袁某不在昆明,借条就一直在邱某手中。
直到春节后,袁某才和邱某聚在一起。袁某拿到借条后,告诉邱某,由于自己之前没时间,就安排他的侄子去打款,钱是侄子的,要求把借条上债权人名字进行更改。
到了2013年7月初,袁某叫妻子到邱某家拿借条,可邱某的妻子准备拿出借条给袁某的妻子时,袁某的妻子才告知借条上的名字写错了,“向邱某打款的人是袁某的朋友刘某,按要求,我再次将借条上债权人的名字作了更改。”邱某妻子说。
没过几天,审计署驻昆明办事处就对**公司与**信托公司贷款的事情进行调查。7月10日,邱某打电话给袁某称要还款。7月11日,邱某用新房抵押贷来150万元、卖掉老房子的钱及妻子筹措的费用,连本带息转了257.5万元到刘某的账户上。7月14日,邱某的妻子找到刘某,让其签署了事先拟好的借款协议,表明250万元为一笔借款。
而之所以3次对借条进行更名,袁某在接受调查时称,是为了掩人耳目,这250万元实际上是自已为感谢邱某的钱。邱某在7月10日审计署对两公司间的贷款进行调查后,即明确表示将还款,并于次日把钱还给了其妻刘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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