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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内转让名下独资企业,离婚后前配偶能诉请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吗?下面跟显示链接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:
一审法院认为:原审法院认为,《转让协议》签订后,毛某萍已将标的物全部移交给蒋某贤,履行义务符合双方约定,蒋某贤不按约支付转让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,对毛某萍要求蒋某贤支付第二期转让尾款62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。但毛某萍主张的四倍利息双方没有约定,蒋某贤陆续付款的方式已得到毛某萍认可,因此利息应从蒋某贤最后一次付款2013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。截至起诉之日,蒋某贤接受神龙氧气厂实际经营已满两年,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原审法院不予支持。
宣判后,蒋某贤、神龙氧气厂不服,上诉称:一审程序严重违法,主体不适格。《转让协议》和《补充协议》两份协议中均无张某文,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张某文主体不适格。
二审法院认为:转让神龙氧气厂时,毛某萍、张某文系夫妻关系,虽然张某文未在《转让协议》上签字,二人现也已离婚,但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对转让神龙氧气厂的收益及债权进行分割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之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、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共有,因此毛某萍因转让神龙氧气厂所取得的收益系毛某萍、张某文二人的共同财产。张某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仍享有请求权,其有权作为原审原告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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